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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推動營建產出物源頭管理,請協助 配合要求樓地板面積達1,250平方公尺以上之拆除工程落 實源頭分類,將相關分類作業納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應載明事項
- 發布日期:
- 資料來源:花蓮縣建築師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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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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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115年2月24日 |
| 發文字號 | 花環廢字第1150005195號 |
| 收文單位 | 縣府建設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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