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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修正「木製板材類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與「耐燃建材商品檢驗作業規定」部分規定及第10點附表FRP-02,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資料來源:花蓮縣建築師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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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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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115年4月15日 |
| 發文字號 | 經標檢政字第11530003651號 |
| 收文單位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