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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經濟部令出流管制計畫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開發可建築用地,指義務人於各主管機關主管法規已訂有建蔽率或設施使用土地面積規定之土地所進行之開發,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資料來源:花蓮縣建築師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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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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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114年10月14日 |
| 發文字號 | 經授水字第1146001974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