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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緊急進口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8條規定,其改善方式疑義1案,復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資料來源:花蓮縣建築師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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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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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國署建管字第1131136234號 |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2年12月29日消署預字第1123305927號函辦理,併復貴局112年10月2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239289400號函。
二、按「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10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第2項)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75公分以上及高度1.2公尺以上,或直徑1公尺以上之圓孔,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80公分以下,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者。」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8條所明定,設置之窗戶或開口合於同條第1項後段但書及第2項規定者,始得不設置符合第109條規定構造之緊急進口。至所詢於開口之下緣增設平臺是否可達「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80公分以下」1節,涉個案事實認定,請依內政部消防署112年12月29日消署預字第1123305927號函(如附件)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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