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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有關公有新建各建築類組建築物,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需同時申請建築能效評估,且其建築能效等級須達建築能效1級或近零碳建築(1+級)」,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資料來源:花蓮縣建築師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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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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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115年3月12日 |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50107700號 |
| 收文單位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