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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預告訂定「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及工程承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相關意見請於115年1月9日前提供本會,以利彙整,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資料來源:花蓮縣建築師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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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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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114年11月26日 |
| 發文字號 | 台內國字第1140815149號 |
| 收文單位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