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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運送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發布日期:
- 資料來源:花蓮縣建築師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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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花蓮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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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114年11月18日 |
| 發文字號 | 府建管字第1140223349號 |
| 收文單位 | 花蓮縣建築師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