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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公有新建衛生、福利、更生類及住宿類建築物,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起,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需同時申請建築效能評估
- 發布日期:
- 資料來源:花蓮縣建築師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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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花蓮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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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4年2月20日 |
發文字號 | 府建管字第1140032959號 |
收文單位 | 花蓮縣建築師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