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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政府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第4條,檢討最大建築面積及建蔽率之建築基地認定方式,補充說明。
- 發布日期:
- 資料來源:花蓮縣建築師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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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
| 發文日期 | 114年12月22日 |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築字第1143051202號 |
| 收文單位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