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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有關「『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自115年7月1日起納入應施檢驗範圍規定」1事,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資料來源:花蓮縣建築師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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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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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115年3月25日 |
| 發文字號 | 內授國建管字第1150803466號 |
| 收文單位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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