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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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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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0403強震及國內營建缺工導致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工程期限不足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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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緊急進口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8條規定,其改善方式疑義1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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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於112年5月3日以台內營字第1120805057號令修正發布「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黃色危險標誌)」及「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紅色危險標誌)」2種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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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私有建築物耐弱層補強現場觀摩說明會等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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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大規模震災情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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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更改網域名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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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地震發生前7日內有澆置混凝土行為者應依據花蓮縣政府「建築物震害勘估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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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應於建築工程委託辦理鑽探工作時同時委託建築師或建築師交由專業工程技師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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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申請建築師證書須知」、「補發建築師證書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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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建物第一次測量跨越鄰地案件之發生,請轉知圖解區地籍以地政事務所鑑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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