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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有關「依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設置太陽光電設備者,其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物高度之檢討原則」 - 花蓮縣建築師公會

法規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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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有關「依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設置太陽光電設備者,其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物高度之檢討原則」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115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國字第11508093212號
收文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