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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安全梯可否於夾層開設出入口1案,請依說明二辦 理,請查照。 - 花蓮縣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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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安全梯可否於夾層開設出入口1案,請依說明二辦 理,請查照。

發文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 國署建管字第1131140695號

說明:
一、依據沈君及李君113年8月8日致本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3項規定:「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又同編第1條第18款規定:「夾層: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夾層既不視為另一樓層,僅為該樓層之一部分,倘該樓層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為安全梯,且屬第97條第3項規定「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者,因已於該樓層設置1處出入口,故不得另設出入口連通夾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