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會員與須知
會員須知壹、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基本會員:凡為自閉症者或心智障礙者的家長及其家庭成員,或贊同本會宗旨者設籍本縣、設籍外縣市籍(附工作證明)扶助未成年之自閉症者或心智障礙者年滿二十歲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通過得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提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通過,得為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捐款達新臺幣壹萬元以上者,即為本會榮譽會員。 貳、會費: 一、本會常年會費為基本會員繳納以當年度的會員大會日期為繳交基準日,會員大會後六個月,經催繳二次,而未繳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1.基本會員: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新台幣貳百元整。 2.榮譽會員:凡捐款達新臺幣壹萬元以上者,即為本會榮譽會員。 3.本會常年會費為基本會員繳納,以當年度的會員大會日期為繳交基準日,每年新台幣叁佰元整。 叁、注意事項: 一、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會員因故退會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凡會員二年未納會費者(視同聲明退會)本會逕以除名(不另通知),並提報理監事會。 五、會員經除名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六、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純屬愛心及熱心公益之成員,故無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但得以參加 本會之各項活動。 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按期繳納會費之義務 肆、會員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